Accounting002c (454)
有關配件保固、產品保固和保固的示範手冊
環境聲明不得與同一經銷商或不再在市場上或由經銷商出售給消費者的競爭對手開發的產品聯繫起來,除非該開發是重大的且是最近的。 零售商越來越多地透過投資抵消碳排放的項目來宣稱碳中和。 例如,汽車租賃公司透過選擇排放補償選項為消費者提供「碳中和駕駛」的機會。 如果基礎碳信用額的環境完整性較低或沒有適當考慮,這種做法可能會導致問題,因此它們並不代表真正的額外減排量。 碳清除聲明必須可信、可靠、透明、報告、可追溯、可核查、可信、經過認證,不得破壞排放部門的短期減排措施,並且必須確保國家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清除的額外性和碳正確核算寄存器。 國家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在其指南中認為,應充分告知消費者二氧化碳排放補償措施的實施情況,例如完全補償的公里數以及如何實現這一目標,以及補償的計算方式和地點。 根據《消費者食品資訊條例》(249)第 公司設立 7 條第(3)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食品資訊「不得歸因於與預防、治療或治癒人類疾病有關的食品特性,也不得參考此類屬性」。 這項一般規定適用於所有食品業者,無論其經營處於食品鏈的哪個階段,只要其活動涉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相關資訊。 「食品資訊」指透過標籤或隨附文件或任何其他方式(包括技術手段或口頭交流)提供的有關食品的資訊。 對於網路商店,電子商務指示第 5 條要求貿易商輕鬆、直接和持續地提供其姓名、地址和其他數據,包括電子郵件地址。 此外,根據電子商務指示第10條,還必須在訂購前提供某些資訊(例如正式簽訂合約之前要採取的各種技術步驟)。 Verband Sozialer Wettbewerb 案涉及一個平台的廣告,該平台展示的不同產品不是由平臺本身提供,而是由在該平台上銷售的第三方提供(209)。
一家公司在出售公寓的廣告中寫道:「比你想像的便宜。從歐元/平方米起」。 這種商業行為被消費者保護機構歸類為欺騙性行為 (218)。 此外,根據《一般資料保護條例》,資料控制者有義務向資料主體提供某些強制性信息,包括資料控制者及其代表(如有)的身份(和聯絡資訊)(除非資料主體已經擁有此資訊). 第 7 條第 four 登記公司 款列出了一些被列為重要的資訊要求。 這樣做的目的是在這個關鍵時刻為消費者提供最大的法律確定性(207)。 第 7 條第(4)款旨在確保當貿易商提出商業報價時,他們同時以可理解和明確的方式提供足夠的信息,使消費者能夠就購買做出明智的決定,除非該信息已經從上下文。 該服務提供者是代表能源產業公司的協會的成員,聲稱自己受到該協會行為準則的約束。 該行為準則規定,當消費者僅詢問資訊時,不應向他們提供產品或服務。 合格會計師 然而,在本案中,消費者要不是沒有收到所要求的訊息,就是發現自己承擔著他們不同意的合約義務。 該行為準則也規定,會員不得利用消費者的經驗不足或脆弱性(年齡)。 然而,相關能源供應商卻利用了許多其接觸的老年人 (177)。 國家法院駁回了一名貿易商的上訴,該貿易商因誤導消費者的撤回權而被執法機構處以罰款。
與消費者偏好、消費者個人資料和其他使用者生成內容相關的資訊的經濟價值日益受到認可。 將此類產品行銷為「免費」——沒有向消費者正確解釋他們的偏好、個人資料和他們創建的內容將如何使用——除了可能違反資料保護法之外,可能是一種欺騙性做法。 有關這些方面的主張已成為一種行銷工具,用於緩解消費者對貿易商是否遵守道德和社會標準日益增長的擔憂。 當消費者必須在品質和價格相似的兩種競爭產品之間進行選擇時,此類聲明可能會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定。 因此,它們可以被視為“與產品的促銷、銷售或服務直接相關[...]”,並因此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含義內的商業行為。 由於道德/企業社會責任聲明和環境聲明之間存在顯著相似性,適用於環境聲明的原則也可能適用於道德和企業社會責任聲明(參見第 4 設立公司.1 節)。 在 會計 Covid-19 大流行期間,有關健康聲明的錯誤訊息很常見。
在審查向消費者收取滿箱費用是否不公平時,可以考慮租賃期限的長短和地點。 台北會計事務所 例如,如果車輛租賃時間較短(例如兩三天)或地理位置(例如汽車在小島上租賃),則消費者不太可能能夠清空車輛坦克。 傳統上,汽車租賃公司提供加滿油的車輛,並要求消費者在租賃後還車時加滿油。 然而,消費者反映,有些經銷商在取車時收取額外加油費用,然後期望消費者空箱還車,但如果還車時油箱裡有油,則不提供退款。 線上票務產業(特別是航空公司和渡輪公司)通常使用的管理費、預訂費或處理費,以及線上活動票務也收取的費用,如果可以透過使用以下方式避免,則受第 19 條的約束:特定的付款方式。 工商登記 零售商必須使用遊戲所在平台提供的平台級家長監護功能(例如允許家長阻止發布的家長監護)。 在這種評估的應用中,普通或弱勢消費者的參考值可以適應目標群體,如果做法是高度個人化的,甚至可以從特定個人化適用的單一人的角度來製定。
這方面的例子包括汽車經銷商、古董經銷商和二手零售商。 歐盟立法者賦予了“交易者”這一概念極其廣泛的含義,其中包括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們進行涉及報酬的活動,並且不排除受託承擔公共利益任務的法人實體。 如果某項措施或國家實踐違反了 TFEU 第 34 條,則原則上可以根據 工商登記 TFEU 第 36 條或基於法院認可的公共利益的強制性規定來證明其合理性。 國家當局必須證明這些原因之一證明限制貨物自由流動是合理的 (98)。 此外,成員國有責任證明其監管對於有效保護(99)所述的公共利益是必要的。 TFEU 第 101(1) 條禁止在某些情況下,企業之間達成具有妨礙競爭目的或效果的協議、企業協會做出的決定以及一致行動,例如固定購買或銷售價格或其他商業條件。 指令 (82) 的 2018 年修訂版將其中一些規則擴展到視訊共享平台(第 28b 條)。 這些平台對於其自行發行、銷售、組織的視聽商業傳播材料,必須遵守第九條第(一)項的要求;對於其不傳播、銷售、組織的視聽商業傳播材料,應當採取適當措施。 會計 修訂後的指令還包括在影片分享平台上視聽商業傳播的發布要求。 委員會通過了關於視訊共享平台服務定義的實際應用的指南(83)。
此外,根據第7條第(1)(d)款,耐久性也是客觀合格要求之一(第2條第(13)款定義為“產品在正常使用下保持其所需功能和性能的能力” )。 一家礦泉水公司在產品廣告中打出「零影響」的口號,聲稱礦泉水的生產和銷售對環境沒有影響。 記帳士 然而,該公司無法證明除了參與環境補償項目之外,它還參與了減少其產品對環境影響的具體活動。 據此,國家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認定「零影響」運動體現了一種能夠影響消費者商業決策的不公平商業行為(317)。 公司設立 應根據需要對聲明進行審查和更新,同時考慮到技術發展和類似產品的出現或可能影響聲明準確性或及時性的其他情況。
生態標章要求考慮到由於產品的耐用性和可重複使用性而減少對環境影響的可能性,例如紡織產品、電子顯示器和家具。 一家航空公司聲稱自己是「最環保的航空公司」並且「在主要航空公司中碳足跡最低」(319)。 公司登記 在廣告中,該航空公司將其每乘客公里二氧化碳排放量與其他四家「主要」歐洲航空公司進行了比較,比較結果顯示,該航空公司的每乘客公里二氧化碳排放量最低。 如果比較的排放量不是以相同的方式計算的、如果該航空公司的二氧化碳總排放量高於其他航空公司、如果近年來排放量顯著增加,則這種說法可能會產生誤導。 更具體地說,它的每乘客公里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其他四家歐洲航空公司中最低的,前提是該方法允許進行這種比較,並且該航空公司不隱瞞其排放量絕對值有所增加的事實。 如果氣候聲明是基於碳/溫室氣體抵消,那麼它們應該是透明和詳細的,並考慮到相關的綠化風險。 此外,對所有相關運輸方式(而不僅僅是航空運輸)進行比較將更加客觀和資訊豐富。 登記工商 根據路線的不同,消費者的出行需求不僅可以透過航空旅行來滿足,還可以透過其他交通方式來滿足。 因此,比較鐵路、公路和航空運輸方式的平均乘客公里排放量,可以防止消費者在存在排放較低的可行替代方案時誤認為自己的選擇是「綠色」的。 一個案例涉及銷售系統,其中收入系統不是基於銷售量,而是基於吸引到該系統的新銷售人員的數量(241)。 另一個案例涉及銷售計劃,其中佣金計劃主要旨在吸引新客戶加入該計劃,註冊費則從新賣家入職中收回(242)。
《消費者食品資訊條例》中規定的資訊要求被視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5) 條含義內的「重要」資訊。 如果未能提供上述資訊(經過個人評估)可能會影響一般消費者的交易決策,則可能會被視為具有誤導性。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並沒有強制要求表明產品或其成分的地理(或商業)來源(161)。 此外,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如果此類虛假或誤導性資訊可能會誘導消費者,則可能會受到《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條規定的禁止。 法院審查了家樂福案(74) 中《誤導性和比較廣告指令》與《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之間的相互作用,該案涉及《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第7 條含義內的潛在誤導性比較廣告。 Dyson v BSH 稅務合規 工商登記 (24) 台北會計師 案的判決強調了與特定部門歐盟文書的資訊義務的相互作用。 該案件涉及吸塵器的標籤,以及缺乏關於測試條件的具體資訊(相關行業特定規則沒有要求)(25)是否可能構成誤導性遺漏。 法院確認,如果《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特定部門立法發生衝突,則以後者為準,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歐盟能源標籤不需要的資訊不能被視為“相關資訊”。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4 條明確指出,完全協調並不妨礙成員國在國內法中定義某些產品的主要特徵,在邀請購買時,這些特徵的遺漏將被視為重大。 它也明確指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能違反歐盟法律的規定,歐盟法律特別將監管方案的選擇取決於成員國在商業行為領域的能力。
例如,在購買黃金之前向消費者提供專家估價的經銷商被視為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經銷商。 在這種情況下,不公平交易行為指示適用,因此交易者不能歪曲黃金的真實價值或所提供服務的價格(例如隱藏「管理費」)。 關於印刷媒體廣告,法院承認「商業行為」的特別廣泛的定義,並且根據法院的判決,如果經濟經營者透過另一家公司進行商業行為,則可以適用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不能引用《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特別是附件一中有關編輯廣告的第11 點來對付報紙出版商(126)。 法院提到歐盟缺乏關於印刷媒體的二級立法,並解釋說,該規定無意迫使報紙出版商防止廣告商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商業行為(127)。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或其他歐盟二級法律未涵蓋的許多商業行為可能符合凱克判決意義內的銷售協議。 設立公司 如果這些銷售協議導致基於產品原產地的法律或事實上的歧視,則屬於 TFEU 第 34 會計師事務所 條的範圍。
因此,禁止任何類型的無地址印刷廣告的國家規定超出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完全統一規定,除非消費者事先同意(選擇加入)。 只有當此類禁令不屬於該指令的範圍時(即非旨在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才允許實施此類禁令。 公司設立 一些成員國出於各種原因為此類禁令辯護,例如保護環境(減少行銷材料上浪費的紙張量)。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也不影響歐盟關於產品健康特性的規定。 因此,第 17 點僅適用於作為現有歐盟健康聲明規則的補充。 然而,所有有關健康和保健產品的欺騙行為都可以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進行調查(例如,如果一般介紹具有誤導性)。
法院詳盡地討論了國家規則何時可以阻礙聯盟內部貿易的問題。 在銷售協議清單中,法院包括了與分銷條件和方法有關的措施 (94)、與貨物銷售時間有關的措施 (95)、與貨物銷售地點有關的措施或對貨物的限制。 附件一第 11 公司設立 點應解釋為,如果該貿易商透過出版社論內容為出版物提供了物質價值的補償,則該貿易商已「支付」了透過出版社論內容促進產品銷售的費用。 筆款項或以任何其他形式- 如果所述商家的付款與本出版物之間存在明確的聯繫。 除此之外,同一交易者免費提供顯示該交易者銷售的營業場所和產品的受版權保護的照片的情況就是這種情況。 在快遞員在場的情況下簽署合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視為第 8-9 條中定義的侵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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