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配件保固、產品保固和保固的示範手冊 本指令適用於工商企業在執行與產品相關的商業交易之前和之後以及執行過程中對消費者的不公平商業行為。 Hu.vidven.eu 網上商店的一般條款和條件是根據《消費者保護法》(ZVPot) 制定的,並考慮了工商會的建議、電子商務的國際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和電子商務法。 根據當地資料保護法規的要求,NCH 資本預算 已針對從該司法管轄區匯出個人資料實施安全措施。 如果我們將數據從歐洲經濟區、英國或瑞士境內傳輸到歐洲經濟區、英國或瑞士境外的司法管轄區,我們將根據數據傳輸協議進行此操作,其中包括歐盟委員會合約條款接受和頒布的標準化數據。 這些標準化資料保護條款(也稱為示範條款)為在歐洲經濟區以外傳輸至英國或瑞士的個人資料提供充分的保障。 有關個人資料國際傳輸的更多信息,請聯繫我們的資料保護官: 此外,《一般資料保護規範》還包含有關兒童同意的有效性以及直接向兒童提供資訊社會相關服務時資訊提供的具體規則。 有針對性的廣告也可能屬於《一般資料保護規範》(354) 第 22 會計師 條所包含的自動決策規則的範圍。 商家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例如高昂的運輸成本或商家的額外法律義務)拒絕存取產品或根據地理資訊應用不同的價格。 根據《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公司設立 8(3) 條有關拒絕銷售或重新導向的規定,商家有義務最遲在訂單流程開始時告知消費者送貨限制。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5) 條,此資訊要求符合該指令含義內的「重大」資訊要求。 另一方面,如果商家遵守《消費者權利指令》第8條第(3)款的資訊要求,則拒絕銷售或重新導向本身並不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的不公平商業行為。 然而,個別案例的事實表明,這種做法可能會導致不公平的貿易行為。 企業與消費者關係中數據驅動的個人化實踐包括廣告個人化、推薦系統、定價、搜尋結果中的報價排名等。 在評估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下的做法的一般公平性時,應考慮資料保護機構關於交易者遵守或不遵守資料保護規則的現有決定。 要求不想購買旅遊保險的消費者在預訂機票時點擊「無保險」選項的做法,很可能是《消費者權益指令》第22條和《航空運營條例》第23條(屬於第 1 段)。 在《消費者權利指令》生效之前,一些國家當局已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對此類行為提起訴訟。 與競爭產品或貿易商相比,該標準應顯示出明顯的環境效益,並且應易於公眾取得。 標籤可能需要進一步限定,以突出標籤的含義和關鍵標準(例如,強調用水是給定產品最相關的要求)。 商家還應考慮第三方驗證,以確保標籤的真實性和相關性。 標籤的私人性質和意義或意義(如果適用)也必須向消費者明確。 最後,此類標籤不能與其他標籤混淆,例如公共標籤系統或競爭對手系統中使用的標籤。 公司設立 在一項涉及遊戲社群的線上交易活動中,孩子們在其中打扮虛擬娃娃,促使孩子們「購買更多」、「在這裡購物」、「立即升級」和「升級到超級明星」。 國家法院禁止這種做法,因為這些言論構成了附件一第 公司設立 28 點中對兒童的直接上訴 (264)。 如果資料控制者將個人資料用於行銷目的(例如服務使用者的姓名和/或地址或與可識別人員相關的其他資料),則表示根據歐盟資料保護法處理此類資料。 所產生的一次性初始成本,例如購買和調試特定設備的成本,與附件一第 20 點含義中的“無需訂閱而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是“免費”的”聲明並不矛盾。 在網站上發布八個新貨和二手貨廣告的人不一定是「經銷商」。 國家當局和法院的任務是確定國家規定是否旨在保護消費者利益。 該指令僅在其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情況下排除了國家禁止虧本銷售的規定。 如果優惠至少有一個要素是金融服務,則成員國通常可以禁止提供消費者連結優惠。 附件一第 31 會計準則 點禁止以消費者支付金錢或承諾承擔費用為條件來驗證獎品的任何做法。 德國的一名教師決定在西班牙的度假勝地購買兩套公寓,以便讓其他人居住,然後在西班牙退休。 只要您在專業活動之外進行此操作,您就將被視為根據該指令您在西班牙的房屋的消費者。 會計 它們不限製或完全排除履行合約義務的責任,也不對消費者強加承擔所有可能風險的一般和絕對義務。 會計師事務所 另一方面,可選附加費包括可以透過其他免費登機方式避免的登機費,以及國內航班可選附加費所收取的增值稅(403)。 在正常互動過程中,為了讓消費者做某事或接受某事(「嘮叨」)而重複發出令人不安的電話,可能會被視為持續性和不必要的招攬(附件一,第26點)(368)。 在操縱實踐的範疇內,術語「黑暗模式」是指通常納入數位設計介面的一種惡意影響。 暗模式可以以資料為中心和個人化,或在更普遍的基礎上實現,利用啟發式和行為偏差,例如預設效應或稀缺偏差(366)。 與消費者偏好、消費者個人資料和其他使用者生成內容相關的資訊的經濟價值日益受到認可。 將此類產品行銷為「免費」——沒有向消費者正確解釋他們的偏好、個人資料和他們創建的內容將如何使用——除了可能違反資料保護法之外,可能是一種欺騙性做法。 有關這些方面的主張已成為一種行銷工具,用於緩解消費者對貿易商是否遵守道德和社會標準日益增長的擔憂。 當消費者必須在品質和價格相似的兩種競爭產品之間進行選擇時,此類聲明可能會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定。 因此,它們可以被視為“與產品的促銷、銷售或服務直接相關[...]”,並因此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含義內的商業行為。 由於道德/企業社會責任聲明和環境聲明之間存在顯著相似性,適用於環境聲明的原則也可能適用於道德和企業社會責任聲明(參見第 four 會計.1 節)。 在 Covid-19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大流行期間,有關健康聲明的錯誤訊息很常見。 因此,禁止任何類型的無地址印刷廣告的國家規定超出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完全統一規定,除非消費者事先同意(選擇加入)。 只有當此類禁令不屬於該指令的範圍時(即非旨在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才允許實施此類禁令。 會計 一些成員國出於各種原因為此類禁令辯護,例如保護環境(減少行銷材料上浪費的紙張量)。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也不影響歐盟關於產品健康特性的規定。 因此,第 17 點僅適用於作為現有歐盟健康聲明規則的補充。 然而,所有有關健康和保健產品的欺騙行為都可以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會計師事務所 條進行調查(例如,如果一般介紹具有誤導性)。 為了消除內部市場障礙並增加消費者和企業的法律確定性,它創建了一個統一的監管框架來協調國家規則。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即使是為了確保更高水準的消費者保護,成員國也不得採取比指令中包含的限制性措施更多的限制性措施,除非指令本身允許這樣做( 4)。 委員會關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在金融服務和房地產領域的應用的研究 設立公司 (423) 表明,該例外被成員國廣泛使用。 研究表明,這些附加規則大部分由特定部門的合約前和合約資訊義務組成(424)。 它還發現,大量禁令主要涉及直銷和促銷做法 公司登記 (425) 或利用脆弱性 (426) 或防止利益衝突 (427) 的做法。 在某些情況下,要求消費者支付遠高於實際使用費用的商業做法也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2) 條中所載的專業謹慎要求。 根據案件情況,侵權行為可以歸因於意見領袖和聯繫意見領袖並從推薦中受益的零售商/品牌。 這些規則的應用並不要求交易者進行編輯控制,儘管它可能在確定責任方面發揮作用。 貿易商/品牌應對違反上述規定,特別是第 5 條規定的專業注意要求負責。 這些關於線下中介機構在商品符合性方面的責任的司法結論可能與歐盟法律規定的其他中介機構和貿易商的其他義務相關,包括在線環境中。 特別是,如果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線上中介機構根據(擬議的)合約表現為交易者,則可以對交易者與合約前資訊或合約履行相關的義務負責。 2021年,執法機關對某網路遊戲業者和多家網路輿論機構違反附件一第28條規定的行為處以罰款。 該遊戲在多個線上管道上進行推廣,鼓勵兒童和青少年透過付費簡訊與動物角色互動。 現金流量 工商登記 此外,罰款還考慮了商人和影響者的欺騙行為,他們沒有相應地標記某些廣告和促銷活動,並欺騙消費者觀看廣告(270)。 編製附件一清單的目的是讓執法者、貿易商、行銷專業人士和消費者認識到某些做法,並對其提供更直接的執法回應。 如果能夠證明經營者使用了列入黑名單的貿易行為,國家執法部門無需進行專門調查(即不需要審查該行為對普通消費者經濟行為的影響)採取行動並制裁這種做法。 法院區分了這種情況和 Wind Tre 案件,並發現用水需要有意識的消費者行為,並且普通消費者可能會意識到家庭已付費連接到公共飲用水供應網絡(232)。 此外,根據第7條第(1)(d)款,耐久性也是客觀合格要求之一(第2條第(13)款定義為“產品在正常使用下保持其所需功能和性能的能力” 會計師 )。 一家礦泉水公司在產品廣告中打出「零影響」的口號,聲稱礦泉水的生產和銷售對環境沒有影響。 然而,該公司無法證明除了參與環境補償項目之外,它還參與了減少其產品對環境影響的具體活動。 據此,國家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認定「零影響」運動體現了一種能夠影響消費者商業決策的不公平商業行為(317)。 會計 應根據需要對聲明進行審查和更新,同時考慮到技術發展和類似產品的出現或可能影響聲明準確性或及時性的其他情況。 根據此要求,經營者只需告知消費者該權利的存在,即無需詳細說明行使該權利的條件和相關程序。 根據第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權益方面誤導消費者。 一家位於多明尼加共和國的公司透過在瓶子和行銷材料上多次提到古巴來在聯盟銷售其朗姆酒產品。 國家法院裁定,如果產品並非來自某個著名地理區域,則在該產品上提及該地區是一種誤導性的商業行為 (163)。 法院在Gelvora案判決中確認,收債公司與消費信貸協議違約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其債務已受讓給該公司,確實屬於債務追收公司的客觀範圍。 《消費者保護合作條例》第21條要求採取一致行動的成員國主管機關以高效、有效和協調的方式採取執法措施,包括對大規模侵權或不當行為負責的貿易商實施制裁。 「廣泛侵權」和「歐盟層級的廣泛侵權」是《消費者保護合作條例》(110)第3條第(3)款和第(4)款定義的跨國侵權行為。 台北的會計師 第13 條第(3) 和(4) 款提供了額外的、更規範的規則(與第(1) 款中包含的一般規則相比),涉及根據《消費者保護合作條例》根據國家法律必須採取的一致行動的製裁措施。 同時,另一個成員國對同一貿易商因同一侵權行為實施的製裁也可能與根據國家法律和《消費者保護合作組織》第 10 條第(2)款適用一罪不二審原則相關。 國家法院發現,理性的消費者不會懷疑並且傾向於相信提供給他的資訊是真實和準確的。 合理行事的消費者沒有義務進行進一步的研究以查明發送給他的訊息的真實和完整內容,除非訊息的發送者敦促他這樣做,或者有強烈的跡象表明這種義務文字內容(142)。 此外,針對一名消費者的不公平商業行為可能會導致另一名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國家法院認定,通知違約客戶他的名字將作為未付款客戶在當地媒體上公佈,構成一種侵略性商業行為 (129)。 追債活動應被視為售後商業行為,因為追債活動與產品的銷售或服務直接相關。 沒有客觀理由根據交易者是否透過專業機構外包收債來區分評估。 賣家是否有資格成為「經銷商」或消費者,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 在 Kamenova 案件中,一個人在網站上發布了總共 8 登記公司 個各種新舊物品的銷售廣告 (117)。 法院認為,銷售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潤,或者自然人同時在線上平台上發布數個提供新貨和二手貨出售的廣告,這一事實本身並不足以將該人認定為「商人」。 國家法院在決定法律地位時必須考慮各種非詳盡和非排他性的條件。 法院強調了《憲章》第 47 條關於訴諸司法的權利對於歐盟關於消費者可用補救措施的指令所規定的消費者權利的重要性。 內部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