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002c (419)
在歐盟創辦公司的一種有吸引力的方式
,並指出在各種設備上向消費者提供的資訊不得誤導消費者(184)。 公司登記 只有安全的食品和飼料產品才能投放歐盟市場(185)。 最後,食品和飼料企業經營者在其企業生產、加工和分銷活動的各個階段必須確保食品或飼料符合適用於其活動的食品法要求,並且必須監督這些要求的履行情況 (186)。 事實上,國家規則可能會對每個國家銷售的某些類型食品的成分制定具體要求,而其他成員國則不存在這些要求。 由於原料的地理和/或季節性可用性,根據採購情況也可能會出現影響產品成分和/或口味的客觀差異。 會計師 貿易商還可以根據自願食品轉換政策推出新食譜,但這些政策在技術或經濟上無法同時在所有市場上可行。 一家零售商透過將其價格與進口商稍高的建議零售價進行比較來宣傳運動器材,儘管進口商並未直接向消費者出售此類產品。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透過將社會、環境、道德和消費者考慮納入其業務運營和核心策略,對其對社會的影響承擔責任。 計算罰款時要考慮的相關銷售收入是在實施罰款的成員國實現的銷售收入。 然而,第 13 設立公司 條第 (3) 款也允許根據貿易商在受一致行動影響的所有成員國實現的銷售收入確定罰款,如果由於消費者保護合作的協調,單個成員國國家代表參與成員國處以罰款。 食品部門(例如《一般食品法條例》(42)、《食品消費者資訊條例》(43))。 公司登記 另一方面,該指令的範圍包括那些其目的(甚至與其他利益一起)是消費者經濟利益的國家立法。 其原則條款涉及廣泛的實踐,並且足夠廣泛,足以涵蓋快速發展的產品和銷售方法。 根據 ZVPot 的說法,如果是遠端合約或異地合同,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合約後 14 天內通知我們他們要退出合同,甚至無需證明其決定的合理性。 消費者是在其專業或營利活動之外獲取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自然人。 合約的撤銷是根據 ZVPot 進行的,因此不適用於法人實體。 我們透過實施行業標準安全實踐和措施來保護我們控制下的個人信息,以防止濫用、未經授權的訪問、披露或修改信息。 我們將個人資訊的存取權限限制為對此類資訊有業務需求的人。
同樣,支付給第三方以啟動網路服務的連線費用也不能反駁網路服務免費的主張,前提是連線費沒有增加以涵蓋提供免費服務的成本。 如果預計會產生此類初始費用,貿易商應始終正確告知消費者。 附件一第 登記工商 20 點禁止使用「免費」一詞來描述套餐優惠中的特定元素(如果該元素的成本包含在套餐價格中)。 「捆綁報價」是指以單一全包價格提供的某些商品的預組裝組合,消費者實際上無法選擇以該價格收到的包裝中的商品數量。 此外,歐盟《營養與健康宣言條例》(250) 規定了在與食品相關的商業傳播中使用營養和健康聲明的詳細規則,無論是在食品標籤、包裝或廣告中。 所有成員國必須使用相同的列表,並且該列表只能透過修訂本指令來更改。 侵略性商業行為是指任何使用騷擾、脅迫、身體暴力或不當影響的行為。 這可能包括行銷階段的行為,以及交易期間或之後發生的做法。 例如,該指令要求在消費者簽署合約之前向貿易商告知「全價」(第 5(1)(c) 條和第 6(1)(e) 條)。 此外,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其未明確同意但商家透過使用預設選項(例如使用「預先勾選的複選框」)推斷出的任何額外費用(第 1 會計 條)。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在平台上顯示不同產品的廣告,這些產品並非由平臺本身提供,而是由平台上的第三方賣家提供。 如果市場運營商透過代表其或為其利益行事的另一家企業開展商業行為,則在某些情況下,《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可能適用於市場運營商和相關企業,只要它們符合以下定義: '商人' 。 (161) 儘管這可能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意義內的重大訊息。 雖然房地產傳統上在國家層級進行監管,但自 2016 年 3 台北會計事務所 月以來,一些重要方面已在歐盟層面進行監管 (433)。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一般規則通常是對特定行業的歐盟法律以及國家(有時更嚴格)規則的補充。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會計師 條列出了在審查商業行為是否涉及欺騙性遺漏時相關的具體要素。 是指交易者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依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12條所提出的主張。 這是一項獨立條件,而非額外的集體審查,如果滿足該條件,該做法將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9 條的範圍。 屬於第 1 條或附件 I 所載的不公平做法的具體類別之一。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基於這樣的理念:雖然保護所有類型的消費者免受欺騙性商業行為的侵害是適當的,但屬於第5 條第(3)款所列群體之一的消費者應獲得比其他消費者更大程度的保護。 以下的流程圖顯示了所附的商業行為「黑名單」以及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一般條款 - 即第 6-9 條。 如果一種商業行為僅滿足這些條件之一,則該商業行為被視為不公平,因此會受到《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禁止。
一個例子是免費數位電視頻道僅向擁有必要數位接收器的消費者開放,類似的通話套餐僅向擁有電話線的消費者開放。 如果貿易商無法提供足夠的相關證據來證明消費者使用該產品可能產生的物理效果,則該聲明屬於附件一第 17 點所列禁止商業行為的範圍,如果存在以下情況:沒有歐盟部門立法。 為了增加法律確定性,最好對那些在所有情況下都不公平的商業行為進行定義。 然而,為了不給交易者帶來不必要或不成比例的資訊負擔,第7條第(4)款的要求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情況需要不同的資訊。 特別是,根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的澄清,根據前款的規定,必須明確所使用的通訊工具的實際情況和局限性。 雖然這些規定著重於特定的商業慣例或部門,但第 財務報表 會計服務 7 條第(2)款的範圍是一般性的、更廣泛的,可以適用於任何商業慣例。 此外,它還對食品和飼料行業企業家施加了有關食品和飼料的標籤、廣告和展示的一般義務,包括其形狀、外觀和包裝、使用的包裝材料、貨物 它們被提出的方式和方式。
但是,最低價格必須是廣告中適用於某些產品的實際價格。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一家電信服務提供者處以行政罰款,該電信服務提供者因提供該公司無法提供的服務而收取費用,並且未告知消費者這種情況(215)。 第 7 工商登記 條第 工商登記 (1) 和 (2) 款對貿易商規定了一項非常普遍的義務,即提供一般消費者做出知情購買決定所需的所有資訊。 對於線上市場上提供的產品,無論提供產品的第三方是否為貿易商,均以第三方向線上市場提供者提供的聲明為準。 對此,值得注意的是,在單一市場中,消費者普遍知道商品的自由流動和平等獲得商品的機會是有保障的。 在消費者眼中,品質的可控性和恆定性尤其體現在品牌身上。 此外,諸如「原創」、「獨特」和「創始人配方」等常見於食品包裝等方面的聲明,進一步強化了品牌所有者的訊息,即該產品在所有市場上都具有一致的特徵。
確定時需要考慮的因素,請參考2.2節「商家」的概念。 商業溝通中的清晰義務適用於貿易商,無論他們是否是產品銷售商(357)。 然而,為了違反 UCP,行銷中使用的名稱必須誤導普通消費者,並導致他或她做出他或她可能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會計 禁止這種做法是為了避免商家在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法律規定可能限制該產品的銷售、擁有或使用的情況下提供產品或服務。 這包括在任何情況下禁止或非法銷售的產品或服務,例如銷售非法毒品或贓物。
作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 條所載專業謹慎要求的一般原則,貿易商必須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其電子介面的設計不會扭曲消費者的交易決策。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以及《消費者權利指令》)的新規定僅要求有關主要排名參數及其相對重要性的「一般」資訊。 這種對P2B法規的偏離反映了消費者的資訊需求,因為他們需要易於理解、簡潔的資訊。 基於同樣的原因,《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的規則並不要求按照 P2B 法規的要求披露主要排名參數的相對重要性的「原因」。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5(2)(b)條進一步明確了當某些消費者群體的利益受到威脅時對普通消費者的審查。 設立公司 當一種做法針對特定消費者群體時,必須從該群體的普通成員的角度來審視該商業做法的影響。
《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第 5 會計服務 條規定了對服務提供者的一般資訊要求,第 9 條規定了所有視聽商業資訊必須滿足的要求。 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了視聽媒體服務中的支援和產品展示必須滿足的條件。 視聽媒體服務指示還有其他更嚴格的標準,僅適用於電視廣告和電話購物(第七章關於電視廣告和電話購物)。 在 Pereničová 和 Perenič 案的判決中,法院澄清了上述指令之間關係的某些要素(56),該判決涉及一項信貸協議,其中所示費用的年百分比率低於實際費用率。 由於其一般範圍,該指令也適用於許多也受到其他一般或部門歐盟立法監管的商業慣例。 我們也可以將與僱傭關係相關的詢問轉發給 NCH 集團公司的任何成員。
一家領先的報紙與一家電信供應商合作,資助該報紙的一個名為「數位生活」的特定版塊。 本專欄及其所有資料,包括電信服務供應商推出的產品廣告,均以報紙的編輯內容出現;公眾只能透過謹慎註明的「與…合作」文字來了解所提供資料的商業性質,其後是電信服務提供者的商標。 這種做法被發現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194) 附件一第 11 公司登記 點。 歐盟食品法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同時適用,也可能與「雙重品質」案件相關,因為它們似乎主要發生在食品業。 如果顯示的建議零售價過高且不切實際,並且給消費者留下比實際折扣更大的印象,則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d) 條。 法院(133)確立的交易裁決的廣泛概念允許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貿易商的不公平行為不限於誘導消費者簽訂銷售或服務合約的各種情況。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一般條款(第5 條至第9 條)涉及不公平、欺騙性和侵略性的商業行為,這些行為能夠扭曲消費者的經濟行為,從而實際上或可能誘使他們做出他們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根據第3(1)條,商業行為不僅發生在行銷和銷售或服務階段,也發生在交易結束後(售後階段),這可能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 因此,根據第 2(b) 條以及關於責任和製裁的國家法律,一個貿易商可能與另一個貿易商代表前者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而承擔連帶和個別責任。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3(3) 和 (4) 條徵收的罰款須遵守第 13(2) 條規定的共同條件,特別包括「侵權」。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其他相關特徵,主管機關或法院在特定案件中實際處以的罰款可能低於上述最高金額。
它禁止違反專業護理要求的商業行為,如果它們可能嚴重扭曲普通消費者的經濟行為。 在連網訂閱行動電話報價中,電信服務供應商公佈的價格為「zero 會計事務所 kr」。 然而,在消費者接受優惠後,訂閱的每月分期付款增加了。 國家法院認為,這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256) 附件一第 20 點的範圍。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c) 條,如果由於產品的性質,允許使用“底價”,即從特定的最低金額開始的價格指示,價格不能“提前合理計算”。 與「雙重品質」相關的分銷做法對於食品(包括飲料)來說是最成問題的。 然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2)(c) 條也適用於其他類型的商品。 兒童理解線上和線下廣告的能力因兒童而異,並且取決於兒童的年齡和成熟度(149)。 在某種程度上,《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可以考慮到這一點,因為第 5(3) 條允許從特定年齡組的普通成員的角度評估商業行為。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下的普通消費者絕不是需要低水平保護的人,因為他始終可以獲得可用資訊並據此明智地採取行動。 相反,正如陳述(18)中所強調的,審查是基於比例原則的。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採用這個概念是為了在保護消費者的需求和促進開放競爭市場中的自由貿易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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