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002c (24)
Nch 隱私權聲明
這方面的例子包括汽車經銷商、古董經銷商和二手零售商。 歐盟立法者賦予了“交易者”這一概念極其廣泛的含義,其中包括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們進行涉及報酬的活動,並且不排除受託承擔公共利益任務的法人實體。 會計師事務所 如果某項措施或國家實踐違反了 TFEU 第 34 條,則原則上可以根據 TFEU 第 36 條或基於法院認可的公共利益的強制性規定來證明其合理性。 國家當局必須證明這些原因之一證明限制貨物自由流動是合理的 (98)。 此外,成員國有責任證明其監管對於有效保護(99)所述的公共利益是必要的。 TFEU 第 101(1) 條禁止在某些情況下,企業之間達成具有妨礙競爭目的或效果的協議、企業協會做出的決定以及一致行動,例如固定購買或銷售價格或其他商業條件。 指令 (82) 的 2018 年修訂版將其中一些規則擴展到視訊共享平台(第 28b 條)。 這些平台對於其自行發行、銷售、組織的視聽商業傳播材料,必須遵守第九條第(一)項的要求;對於其不傳播、銷售、組織的視聽商業傳播材料,應當採取適當措施。 修訂後的指令還包括在影片分享平台上視聽商業傳播的發布要求。 委員會通過了關於視訊共享平台服務定義的實際應用的指南(83)。
對於缺席者和場外簽訂的合同,交易者有義務提供有關行使撤回權的條件、時限和程序的資訊。 此外,您也必須提供《消費者權利指令》附件一 B 點(第 6 條第 1 款 h 點)中所包含的撤銷聲明範本。 台北會計師 然而,商業慣例是否屬於附件一第 28 點的範圍,必須在考慮特定案件的所有事實和情況的情況下進行審查。 評估可能會考慮各種因素,例如行銷設計、行銷工具、語言、對兒童特別有吸引力的主題或角色的存在、年齡限制、是否包含直接購買連結、 ETC。 國家執法機關或法院不受貿易商自己對相關商業慣例的目標群體的定義的約束,儘管可以考慮該定義。 評估也應考慮交易者為保護未成年人免遭直接招攬而採取的措施。 行銷人員需要針對實際接觸到的消費者進行客製化行銷,而不僅僅是目標受眾。 免費試用是一種行銷工具,允許消費者免費或低價(例如樣品郵資)訂購產品或訂閱服務。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示》不僅適用於提供旅遊服務的貿易商,也適用於旅遊預訂網站 (416) 等中介機構,這些中介機構必須遵守前幾節中提到的關鍵規定。 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家身份、聯繫方式、適用的取消政策和旅行安全基本方面的重要信息,例如旅遊住宿是否配備煙霧和一氧化碳探測器,或者客運服務是否經過適當檢查和保險。 必須向消費者明確傳達隨機付費內容(例如戰利品箱、卡片包、幸運輪)的存在,包括隨機物品的機率。 工商登記 例如,戰利品盒/驚喜盒是遊戲內內容,通常包含與遊戲相關的隨機物品(例如武器、皮膚、遊戲內貨幣、進度選項)(378)。 遊戲內戰利品盒的銷售必須符合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有關產品價格和基本功能的資訊要求。 遊戲中的某些商業行為(包括嵌入式廣告)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8-9 條的管轄範圍。 遊戲內的各種做法(例如針對兒童或其他弱勢群體、使用微交易、嵌入和不透明的廣告)加劇了對消費者的影響。 除了對兒童和年輕人的擔憂之外,對商業通訊和操縱行為的敏感度增加也可能是成年遊戲玩家的一個特徵,特別是在長時間沉浸式遊戲的情況下。 對於遊戲內購買優惠,交易者必須確保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7 條規定的資訊義務。 必須清楚描述產品的本質特徵,並且虛擬物品的價格必須以真實貨幣清晰明了地顯示。 如果價格無法事先合理計算,交易者必須說明價格是如何計算的。
特別是,貿易商必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要求,即購買邀請應包含有關可能無法合理提前計算的額外費用的資訊。 鑑於消費者權利指令的資訊要求更加全面,在簽訂合約之前遵守消費者權利指令中規定的要求通常也應確保遵守《不公平法》第 7(4) 條有關資訊內容的商業慣例指令。 然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仍然適用於對貿易商的欺騙性或侵略性商業行為的評估,包括向消費者提供的資訊的形式和呈現方式。 會計服務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如果產品的性質無法事先合理計算,貿易商可以自由確定其產品的收費價格,只要他們充分告知消費者總成本及其計算方法(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慣例指令第6(1)(d) 條和第7(4)(c) 條。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動態定價做法可能符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定義的「不公平」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任何顯著扭曲或可能扭曲普通或弱勢消費者經濟行為的操縱行為,根據給定的暗模式,可能違反交易者專業謹慎的要求(第 5 條)或被視為欺騙性行為。 記帳士 做法(第6-7 條),否則可能被視為侵略性做法(第8-9 條)。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 條中包含的電子介面設計的專業盡職調查要求可能包括源自國際標準和道德設計行為準則的原則。
一家公司在出售公寓的廣告中寫道:「比你想像的便宜。從歐元/平方米起」。 這種商業行為被消費者保護機構歸類為欺騙性行為 (218)。 此外,根據《一般資料保護條例》,資料控制者有義務向資料主體提供某些強制性信息,包括資料控制者及其代表(如有)的身份(和聯絡資訊)(除非資料主體已經擁有此資訊). 第 7 條第 four 會計師事務所 款列出了一些被列為重要的資訊要求。 這樣做的目的是在這個關鍵時刻為消費者提供最大的法律確定性(207)。 第 設立公司 7 條第(4)款旨在確保當貿易商提出商業報價時,他們同時以可理解和明確的方式提供足夠的信息,使消費者能夠就購買做出明智的決定,除非該信息已經從上下文。 該服務提供者是代表能源產業公司的協會的成員,聲稱自己受到該協會行為準則的約束。 該行為準則規定,當消費者僅詢問資訊時,不應向他們提供產品或服務。 然而,在本案中,消費者要不是沒有收到所要求的訊息,就是發現自己承擔著他們不同意的合約義務。 該行為準則也規定,會員不得利用消費者的經驗不足或脆弱性(年齡)。 然而,相關能源供應商卻利用了許多其接觸的老年人 (177)。 國家法院駁回了一名貿易商的上訴,該貿易商因誤導消費者的撤回權而被執法機構處以罰款。
環境聲明不得與同一經銷商或不再在市場上或由經銷商出售給消費者的競爭對手開發的產品聯繫起來,除非該開發是重大的且是最近的。 零售商越來越多地透過投資抵消碳排放的項目來宣稱碳中和。 例如,汽車租賃公司透過選擇排放補償選項為消費者提供「碳中和駕駛」的機會。 如果基礎碳信用額的環境完整性較低或沒有適當考慮,這種做法可能會導致問題,因此它們並不代表真正的額外減排量。 碳清除聲明必須可信、可靠、透明、報告、可追溯、可核查、可信、經過認證,不得破壞排放部門的短期減排措施,並且必須確保國家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清除的額外性和碳正確核算寄存器。 國家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在其指南中認為,應充分告知消費者二氧化碳排放補償措施的實施情況,例如完全補償的公里數以及如何實現這一目標,以及補償的計算方式和地點。 根據《消費者食品資訊條例》(249)第 7 條第(3)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食品資訊「不得歸因於與預防、治療或治癒人類疾病有關的食品特性,也不得參考此類屬性」。 這項一般規定適用於所有食品業者,無論其經營處於食品鏈的哪個階段,只要其活動涉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相關資訊。 「食品資訊」指透過標籤或隨附文件或任何其他方式(包括技術手段或口頭交流)提供的有關食品的資訊。 對於網路商店,電子商務指示第 5 條要求貿易商輕鬆、直接和持續地提供其姓名、地址和其他數據,包括電子郵件地址。 此外,根據電子商務指示第10條,還必須在訂購前提供某些資訊(例如正式簽訂合約之前要採取的各種技術步驟)。 公司登記 Verband Sozialer Wettbewerb 台北會計師 案涉及一個平台的廣告,該平台展示的不同產品不是由平臺本身提供,而是由在該平台上銷售的第三方提供(209)。
根據具體情況,違反這些原則的做法也可能被視為違反專業護理的要求,參見。 台北的會計師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與向消費者促銷、銷售或服務直接相關的 B2C 行為。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關於評論的新規定中提及「產品」的目的是強調它們不適用於與產品的促銷、銷售或服務無關的其他評論。 此外,《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包含了所有情況下禁止的不公平行為清單。 附件一中的幾點涉及具體聲明或相關證書、標籤和操作守則的行銷。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2 條,貿易商必須以證據支持其主張,如果主張有爭議,則以易於理解的方式向主管執法機構提供該證據。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以適用於整個歐盟的統一方式定義了侵略性商業行為的概念。 該指令禁止貿易商使用限制消費者對產品的自由選擇或行為的銷售技巧,從而扭曲他們的經濟行為。 未經請求的銷售(為消費者未要求的產品付款或為退回或保留產品付款)也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的商業行為。 隱瞞或不明確揭露有關訂閱經常性費用的資訊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慣例》第6(1)(d) 條和/或第7(1) 和(2) 條和/或第7(1)條指令第 (4) 款的 c) 點。 貿易商宣傳不存在的價格的商業行為也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的第5 點和第6 工商登記 點,因為它們被歸類為誘餌廣告(第5 點)或誘餌廣告(第6點)。
《消費者食品資訊條例》中規定的資訊要求被視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5) 條含義內的「重要」資訊。 如果未能提供上述資訊(經過個人評估)可能會影響一般消費者的交易決策,則可能會被視為具有誤導性。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並沒有強制要求表明產品或其成分的地理(或商業)來源(161)。 設立公司 此外,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如果此類虛假或誤導性資訊可能會誘導消費者,則可能會受到《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條規定的禁止。 法院審查了家樂福案(74) 中《誤導性和比較廣告指令》與《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之間的相互作用,該案涉及《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第7 條含義內的潛在誤導性比較廣告。 Dyson v BSH (24) 案的判決強調了與特定部門歐盟文書的資訊義務的相互作用。 該案件涉及吸塵器的標籤,以及缺乏關於測試條件的具體資訊(相關行業特定規則沒有要求)(25)是否可能構成誤導性遺漏。 法院確認,如果《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特定部門立法發生衝突,則以後者為準,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歐盟能源標籤不需要的資訊不能被視為“相關資訊”。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4 會計師 條明確指出,完全協調並不妨礙成員國在國內法中定義某些產品的主要特徵,在邀請購買時,這些特徵的遺漏將被視為重大。 它也明確指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能違反歐盟法律的規定,歐盟法律特別將監管方案的選擇取決於成員國在商業行為領域的能力。
結果,消費者做出瞭如果全價包含在第一個「購買電話」中他們就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因此,此類做法可能構成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欺騙行為或不作為。 然而,如果專門為實現更高排名而進行的支付是排名參數的一部分並且影響所有顯示結果的排名,則可以在搜尋結果頁面上的單一清晰且突出的資訊中提供關於此類支付的資訊。 此類資訊應單獨顯示,並顯示在上述《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a) 條要求的交易者排名參數的一般資訊之外。 有關產品有限供應的誤導性陳述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條。 以下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處理環境索賠的特定歐盟立法之間相互作用的一些示例。 台北的會計師 消費者保護機構(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 條和第7 條)對線上平台處以罰款,原因是該線上平台在建立使用者帳戶時未及時充分地告知用戶資料用於商業目的,更一般地說,誤導使用者。 如果商家沒有向消費者明確表示,透過註冊免費試用,他們可能會註冊訂閱,則可能會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第 1 款和第 2 款以及第 會計 7 條的規定。
此外,《一般資料保護規範》還包含有關兒童同意的有效性以及直接向兒童提供資訊社會相關服務時資訊提供的具體規則。 有針對性的廣告也可能屬於《一般資料保護規範》(354) 第 22 條所包含的自動決策規則的範圍。 商家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例如高昂的運輸成本或商家的額外法律義務)拒絕存取產品或根據地理資訊應用不同的價格。 根據《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8(3) 條有關拒絕銷售或重新導向的規定,商家有義務最遲在訂單流程開始時告知消費者送貨限制。 記帳士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5) 條,此資訊要求符合該指令含義內的「重大」資訊要求。 另一方面,如果商家遵守《消費者權利指令》第8條第(3)款的資訊要求,則拒絕銷售或重新導向本身並不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的不公平商業行為。 然而,個別案例的事實表明,這種做法可能會導致不公平的貿易行為。 企業與消費者關係中數據驅動的個人化實踐包括廣告個人化、推薦系統、定價、搜尋結果中的報價排名等。 在評估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下的做法的一般公平性時,應考慮資料保護機構關於交易者遵守或不遵守資料保護規則的現有決定。 要求不想購買旅遊保險的消費者在預訂機票時點擊「無保險」選項的做法,很可能是《消費者權益指令》第22條和《航空運營條例》第23條(屬於第 1 段)。 在《消費者權利指令》生效之前,一些國家當局已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對此類行為提起訴訟。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3 條規定了違反該指令所適用的國家規則的處罰。 會計信息系統 第(1)款規定,成員國必須確定在違反根據該指令通過的國家規定的情況下適用的製裁規則。 它讓會員國自行決定可用的製裁類型和實施制裁的程序,只要這些制裁是有效的、相稱的和具有勸阻性的。 在屬於歐盟層級全面協調主題的領域所採取的國家措施必須從相關協調措施的角度進行審查,而不是從《歐盟運作條約》(TFEU)的角度進行審查(89)。 因此,當一項國家措施屬於《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的範圍(在上文第 1.1 會計師事務所 和 1.2 節中討論)時,必鬚根據《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而非 TFEU 對其進行審查。 此外,定價指令僅適用於有形商品,不適用於服務和數位內容,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一般規則仍然完全適用於此類其他產品的降價做法。 另一方面,法院指出,在其他案件中,國家法院沒有義務依職權評估特定合約或其條款是否是由於不公平商業行為而締結的 (67)。 特別是,法院認為,在執行抵押權的執行程序中,國家法院沒有必要能夠檢查可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違反了《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因為該指令沒有強制要求這樣做法院對國民的義務。 關於禁止預售折扣的國家規則,法院澄清說,這種禁令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相容,因為它旨在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19)。 只有那些純粹保護競爭對手利益的國家措施不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 如果規範這種做法的國家措施旨在保護消費者和競爭對手,則此類國家措施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 「如果根據移交法院的推理,其唯一目的是規範競爭對手之間的關係而不是保護消費者 (15)”,則 UCP 指令不涵蓋國家規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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