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002c (18)
Nch 隱私權聲明
在國家當局的倡議下,一家玩具製造商對遊戲內購買資訊(包括戰利品箱)做出了承諾。 設立公司 當局指出,消費者和家長需要最大程度地了解是否可以進行此類購買,特別是對於隨機性為關鍵特徵的戰利品盒 (379)。 服務指示普遍禁止基於國籍和居住地的價格歧視 (370)。 根據服務指示第20條,「服務提供者公佈的服務使用一般條件」不「包含基於服務使用者國籍或居住地的歧視性條款」。 然而,第20條並不排除「如果客觀標準直接證明合理的話,從一開始就存在使用方面差異的可能性」。 一家零售商在其網站上發布了對其牙科產品的“點讚”評論,聲稱這些評論“保證是真實的消費者評論”,然後將“點讚”評論引導至評論頁面,在該頁面中,正面的消費者評論位於中性或負面評論之前. 設立公司 國家法院認定該貿易商關於「保證真實消費者評級」的說法具有誤導性 (353)。 商家發表的評論是否意味著這些評論是由「實際使用或購買過該產品的消費者」提交的,取決於普通消費者如何看待它。 評論不一定必須以這種方式呈現——甚至更一般地提及“消費者”或“消費者/用戶”評論可能會導致普通消費者將它們視為已使用或購買該產品的其他消費者給出的評論。 搜尋結果中的廣告以及專門為獲得更高排名而付費的搜尋結果必須清晰且突出地突出顯示。
如果使用含糊不清的陳述,則澄清必須足夠詳細,以便該陳述不能以交易者意圖之外的方式進行解釋。 消費者保護機構裁定,聲稱按摩椅對人體健康有療效(包括治療脊椎和循環系統問題)的說法屬於附件一第 17 點規定的禁止範圍 (245)。 第 財務合規 記帳士 7 條第 4 款 f) 點以及第 (4a) 和 (6) 款中包含的有關線上市場、搜尋結果透明度和使用者評價的義務在第 four 設立公司.2 條中規定。 經營者為以其他方式向消費者傳達訊息而採取的任何措施。 結果發現,儘管所使用的通訊設備(電視)的空間和時間特性有限,但沒有什麼可以阻止交易者更清楚地陳述如此重要的事實。 歐盟食品法創建了一個全面的法律框架,其目的不僅是在高水準上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社會經濟利益,而且是為了確保安全食品在歐盟單一市場上的自由流動。 JRC報告也發現,消費者在面對商品差異後的行為也取決於差異程度。 例如,如果一般消費者知道食品的一種或多種關鍵成分或含量有顯著差異,則他更有可能影響其交易決策(181)。 較大的成分差異更有可能導致不同的感官特性,這在消費者如何判斷食品品質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同時,也需要強調的是,食品的感官知覺並不是影響消費者選擇的唯一因素。 例如,消費者可能出於健康原因以外的原因(例如過敏原)而希望避免使用某些類型的成分。
當局還發現,航空公司提供了誤導性資訊並做出了欺騙性遺漏,包括使用鼓勵或強迫消費者選擇代金券而不是現金退款的程序。 一些被罰款的航空公司也被發現對代金券持有者設置了額外的障礙,例如要求他們撥打電話號碼才能兌換代金券 (412)。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僅適用於提供或提供消費者評論的線上平台和其他商家的商業行為,也適用於為其他商家的利益安排評論的任何商家。 如第 2 節所述,貿易商的商業行為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無論此類商業行為是推銷自己的產品還是其他貿易商提供的產品。 被視為商家的平台必須始終遵守有關其自身商業行為的歐盟消費者保護法,無論這些行為是否可能與第三方提供的產品有關,而不是與平臺本身有關。 這是可能的,因為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3(1) 台北會計事務所 條非常廣泛的定義,「商業行為」是指「與向消費者推銷、銷售或服務直接相關的產品」的行為,沒有指定有關產品原產地的附加要求。 行為準則可能包括對環境保護或「綠色行為」的自願承諾。 一般消費者希望該準則的簽署者銷售符合該準則要求的產品。 如果交易者承認此類守則對自己具有約束力,但違反了該守則,並且他聲稱遵守該守則實際上或可能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定,則他可能會從事欺騙活動。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2)(b) 條涵蓋了這種情況。
一些免費試用涉及不公平的商業行為,可能會誤導消費者訂閱。 2017 年線上免費試用和訂閱陷阱委員會研究 會計師 (219) 報告了下述各種做法的普遍性。 《消費者權利指令》規定了有關在簽訂合約之前向消費者提供的資訊的幾項規則,例如在電子商務網站上、在賣方訪問期間或在銷售電話期間(第 5(1) 條) (d ) 和第6 條(1)(g))。 除了第7(4)(b) 條中包含的要求外,《消費者權利指令》還對商家的聯絡方式提出了額外的資訊要求,特別是第5(1) 條(店內銷售)和第6 (1) 條(場外銷售及遠端銷售)。 (55) 設立公司 如需了解更多詳情,請參閱委員會關於消費者合約中不公平條款的理事會指令 93/13/EEC 的解釋和應用指南的通訊(COM(2019) 5325 最終版)。 在企業與消費者關係的背景下,綠色環保可以與企業對消費者影響產品環境特性的任何形式的商業行為有關。 「環保聲明」或「綠色聲明」是指(在商業傳播、行銷或廣告資料中)暗示或以其他方式給人留下這樣印象的做法:特定產品或服務對環境有益,但不會對環境產生有益影響。 例如,這可能是由於它的成分、它的生產或生產方式、它的銷毀方式以及由於其使用而預期減少的能源消耗或污染。 當此類說法不真實或無法證實時,這種做法通常被稱為「綠色清洗」。 2020 年,委員會和國家消費者保護機構對網站進行了協調篩檢,證實了模糊、誇大、虛假或誤導性綠色聲明的頻率 (276)。 根據2012 年倫敦奧運會和殘奧會的EFTA 法院的一項裁決,在歐洲經濟區銷售國家/地區、歐洲經濟區演出國家/地區或兩者均存在國家法律禁令的情況下,製造門票可以合法銷售的印象。 在Canal Digital Danmark一案中,法院認為,如果經營者以消費者必須支付月費和半年費的方式表明訂閱價格,則這種做法必須被視為誤導性遺漏。
他們專注於不同類型的攝影,例如肖像、風景、時尚或產品攝影。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他們分享各種主題的知識、經驗或觀點,以告知、娛樂或吸引觀眾。 社群媒體經理負責管理和執行企業或個人的社群媒體策略。 他們創建內容、與受眾互動、分析表現並幫助建立強大的線上形象。 設立公司 在當今充滿活力的商業世界中,個體經營的興起是一個不容忽視的機會。 自營工作者是最好的多工處理者;透過利用他們獨特的技能和專業知識,您可以單槍匹馬地帶領他們的業務取得成功。
商品的自由流動並不一定意味著單一市場所有部分的所有產品都必須相同。 儘管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購買哪些產品,但企業經營者也有權行銷和銷售具有不同成分或特性的商品,只要他們充分尊重歐盟立法(無論是在產品安全、標籤或其他橫向或部門方面,無論立法如何) )。 其目的是,只有在合理假設貿易商預見到商業行為會對弱勢消費者產生負面影響的情況下,才對貿易商施加責任。 特別吸引青少年的廣告產品可以利用他們的不成熟和輕信、粗心或魯莽以及願意冒險的特徵。 […] 該指令第 2 條的 k) 點必須解釋為“商業決策”的概念包括與消費者是否購買產品的決定直接相關的所有決策。 在某些情況下,消費者看似在向其他消費者銷售產品,但實際上這些人本身是代表商人或貿易商行事(「變相」企業對消費者銷售)。 國家消費者保護機構透過歐洲消費者保護合作網路 (CPC) 採取行動,針對提供應用程式內購買的網路遊戲實施了聯合執法措施。 據澄清,雖然應用程式開發者主要對應用程式的內容負責,但應用程式商店提供者也可以負責確保在其平台上運行的遊戲不包含對兒童的直接吸引力(115)。 因此,為了確定罰款金額,國家當局可以使用做出製裁決定時(即上一營業年度)可用的最新年度銷售數據。 第 13 工商登記 設立公司 條第(5)款要求成員國向委員會通報有關制裁的國家規則及其後續修正案,即透過描述相關國家規定的具體通知,而不僅僅是作為換位措施一般通知的一部分。
國家法院將這種做法歸類為違反專業謹慎的做法和欺騙性遺漏 (397)。 包括企業對消費者中介機構在內的貿易商必須確保門票價格從一開始、從廣告階段到整個預訂過程都是透明的。 線上遊戲使用演算法根據用戶的遊戲習慣來確定用戶的“風險評分”,以便定制遊戲中提供戰利品箱的時間、在戰利品箱中獲得高價值物品的機會、戰利品的強度等。 禁止虛假陳述消費者評論並不影響商家的權利和義務,商家提供評論以阻止虛假負面評論,作為確保評論來自實際使用或購買產品的消費者措施的一部分。 第一個要素旨在確保消費者評論反映真實消費者的意見、發現、信念或經驗。 因此,禁止商家提交虛假評論或誘導其他人(例如實際消費者)提交虛假評論的行為。 國家法院認為,一家主要比較和預訂服務提供者允許飯店透過支付更高佣金來操縱排名,其做法具有誤導性 (351)。 如果建議的療程僅持續 30 分鐘,而以全價正常價格持續 60 會計 分鐘,則此類優惠可能屬於第 6(1)(b) 和 (d) 條(誤導性降價),除非消費者被告知這明確告知。 如果一個平台允許消費者一起購買產品,從而獲得更好的價格(「集體購買」平台),那麼他們必須明確告知消費者產品的特徵和價格以及賣家的資訊。 首先,團購後所獲得的產品/服務的特性不能比平常價格下所獲得的產品/服務的特性差,除非明確告知消費者這一點。 必須明確說明消費者可以使用購買選項的條件(例如,最低客戶數量、優惠持續時間)。
商家使用預先勾選的方塊或以模糊和令人困惑的方式提供附加服務,從而隱藏了不必預訂附加服務的可能性或使消費者很難不選擇附加服務。 公司登記 透過這種方式,商家可以誘導消費者接受他們原本不會使用的額外服務。 對於「搶先體驗」遊戲(即仍在開發的遊戲)的優惠,零售商應明確消費者的期望,例如搶先體驗遊戲的內容和發展前景。 商家了解消費者在賭博和視訊遊戲中的隨機內容方面的購買歷史。 台北的會計師 然後,針對消費者提供包含類似元素的個人化商業通信,以便提高選擇此類產品的可能性。
首先,指令附件一第27點提到了金融服務領域的侵略性商業行為,這種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被認為是不公平的。 財務分析 數位環境越來越多地以產生、收集和控制有關消費者的大量數據為特徵,這些數據可以與演算法和人工智慧的使用相結合,將這些數據轉換為可用於商業目的的資訊。 會計服務 除此之外,這些數據可以提供對社會人口特徵(例如年齡、性別或財務狀況)和個人或心理特徵(例如興趣、偏好、心理概況和情緒)的有價值的見解。 一家零售商分享了意見領袖的社交媒體帖子,這些意見領袖宣傳其產品以換取報酬,但未能正確將該帖子識別為商業傳播。 國家法院發現,該貿易商沒有採取必要措施來確保遵守消費者保護法,例如確保透明度、通知意見領袖以及建立消除侵權行為的控制機制(362)。 《生態標籤條例》(334)建立了自願性生態標籤授予制度,其目的是推廣在整個生命週期中減少對環境影響的產品,並為消費者提供有關產品對環境影響的準確資訊。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2) 條中包含的注意義務表明,意識到價格突然變化可能性的貿易商必須在廣告價格時向消費者明確這一點。 操縱行為可能包括視覺上模糊重要資訊或確定促進特定選項的順序(例如,一個按鈕清晰可見,而另一個按鈕隱藏;一條路徑很長,另一條路徑較短),以及使用問題和模棱兩可的語言進行欺騙。 此類做法可能會導致資訊難以理解或含糊不清,從而構成《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第 6 條規定的欺騙性活動或《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第 7 條規定的欺騙性遺漏。 合格會計師 此外,利用情緒阻止使用者做出某種選擇(例如「強化」消費者感到內疚)可能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8 條規定的攻擊性行為,因為它利用不允許的影響來扭曲消費者的決定-製作。 另一方面,評估考慮了 B2C 關係之外的商家屬性,例如社會責任、就業條件、稅收、市場領導力、道德方面等。 - 評級可能超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包括消費者評級的新規定。 與消費者評級和推薦相關的欺騙性做法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2) 條,該指令要求貿易商在上下文中不清楚的情況下識別商業行為的商業意圖。 此外,當消費者進行搜尋查詢時,《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資訊要求也適用於貿易商。 另一方面,它不適用於向消費者顯示的電子介面的預設佈局,該佈局不是在給定電子介面上執行的特定搜尋查詢的結果。
然而,就食品而言,JRC 2020 年的一項研究表明,在所研究的食品和成員國中,變異差異對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有不同的影響。 在了解食品的不同性質後,消費者在某些情況下更喜歡「國內」版本的食品,而在其他情況下則更喜歡「外國」版本的食品(180)。 虛假陳述商家(包括其商業行為)或產品得到公共或私人實體的認可、批准或許可,或在不遵守認可、批准或許可條款的情況下做出此類聲明。 主管機關認為,經營者對消費者施加不正當壓力,屢次採取攻擊性行為,這種行為違背了專業謹慎的要求,侵犯了普通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從而迫使其做出了自己不願做出的交易決定。 因此,如果由於過於可信和無知,一些消費者甚至被最誠實的商業行為所欺騙,或者對此做出非理性反應,那麼這種商業行為可能不會被歸類為欺騙性行為。 該標準在審查與弱勢消費者有關的商業行為時增加了相稱性要素。 如同序言 18 中明確提到的,平均消費者測試不是統計測試。 這意味著國家當局和法院應能夠根據自己的判斷,考慮消費者的一般推定期望,確定某種做法是否可能誤導普通消費者,而無需委託專家報告或專家委員會。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收債人提起訴訟,因為收債人使用與官方機構使用的標誌、名稱和文件類似的標誌、名稱和文件。 該交易員給顧客留下了誤導性的印象,認為他正在執行官方法院命令,以便讓顧客償還債務,而事實上,這項權力是公共當局保留的 (130)。 公司設立 貿易商在提出道德和企業社會責任主張時也應謹慎,這可能涵蓋貿易商經營方法的各個方面,例如工作條件、動物福利、慈善捐款等。
E) 點中定義的條件適用於同一侵權行為發生在多個成員國的情況。 只有當可透過《消費者保護合作條例》建立的合作機制取得其他成員國對同一侵權行為實施的製裁資訊時,該規定才適用。 《平台和企業條例》(103) 公司設立 制定了規則,以確保線上中介服務的企業用戶和商業網站使用者擁有足夠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有效的補救措施。 《條例》對平台與企業關係的透明度要求涵蓋了結果排名(第5條)。 電子商務指令(77)適用於與資訊社會相關的服務,通常包括網站和線上平台業者提供的、使消費者能夠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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